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引起激烈讨论
近日,国家版权局公开对《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社会各界4月30日前均可提出修改建议和意见。
草案第46条关于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可不通过原作者同意进行翻唱的规定,瞬间引起了音乐界人士的强烈关注。
高晓松连发微博称此举是赤裸裸的鼓励互联网盗版行径,汪峰则表示新法规匪夷所思,悲哀难以形容。更有网友戏言称:“内地音乐将进入翻唱时代。”
现行著作权法中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此外,草案拟规定“网站无审查盗版义务”,也引起不少争议。
对于质疑,国家版权局相关负责人回应:“草案刚发布,我们不希望一有反对的声音就跳出来说明。还是希望低下头来,多听听大家的声音。”4月中下旬,会就此事回应公众。
“翻吧翻吧不是罪,让汪峰无歌可唱”
草案的第46条是:“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48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第48条规定的条件主要有:在使用前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在使用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作品出处;在使用后一个月内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
对此,歌曲作家李广平(代表作《你在他乡还好吗》)在微博中写道:“谁来保护我们辛辛苦苦创作制作的歌曲作品?”并举出了摇滚歌手汪峰的例子:2011年,农民工组合“旭日阳刚”在春晚上凭借摇滚歌手汪峰的歌曲《春天里》一炮而红后,商演、代言等活动便接踵而至,《春天里》也成为“旭日阳刚”出席活动的必唱曲目。随后,歌曲作者汪峰要求“旭日阳刚”立即停止演唱《春天里》。从法律层面来看,汪峰作为歌曲《春天里》的版权所有者,要求对方停止翻唱自己的歌曲,属于行使自己的权利。
“但如今的情况则不一样了”,李广平在微博中写道,“按第46条,《春天里》火了吧?汪峰出版3个月后,我按第48条向音著协交钱翻唱,我也火了!汪峰上哪说理去?他能告我?不准我唱?翻吧翻吧不是罪,让汪峰无歌可唱!”
汪峰在微博上说:“时代到了今天,当全世界绝大多数尊重文化和创造的国家,因为盗版和非法下载音乐而制定更严厉的法律时,我们竟然颁布了如此匪夷所思的新法规!这悲哀该如何形容!”
赤裸裸地鼓励互联网盗版行径?
高晓松也在微博上强烈反对第46条。他说,一首新歌在3个月内是难以家喻户晓的,在这时就可以不经版权人许可翻唱翻录,和一首歌红了几年你再去翻唱翻录性质完全不同,这是赤裸裸地鼓励互联网盗版行径。最蹊跷的是新法只写“录音制品”,为何不包括电影电视剧?如果所有知识产权都只保护3个月,我们愿意共同献身。
此后,高晓松质疑国外的录音制品是否包括在内,并称:“这个新法唯一的好处,就是Lady GAGA新专辑发表三个月后国内就可不经授权使用及翻录。”
高晓松还质疑收费方式:“大批版权人并未授权那些政府办的集体管理组织,为何立法强制由他们收费?”
音乐人周亚平认为,如果草案通过的话,唱片公司将不会再为打歌投放广告宣传成本。“只要谁的歌火了,我直接翻唱就好了,只要歌手好制作好,就有可能超过原唱,不花宣传费坐等收钱。”这将挫伤到原创音乐的积极性。
音乐人小柯认为,音乐制作公司或社会版权代理公司的全部核心内容就是“版权”,第48条等于拿走了他们的核心资源,“既然草案是拿出来征求意见,这就是我的意见。请尊重并且单纯地保护版权吧”!
律师:音乐人不用太过紧张
对于音乐人、歌曲作者的担忧和愤怒,有律师认为他们也不用太过紧张,因为第48条规定了备案、注明出处和实际作者、付费这些录音制品“使用条件”,在限制条件监督下执行到位的话,对于音乐人的版权也会有所保障。
有律师在微博上说:“我未读出草案有强盗行为,只是为了让作品广泛流通。”对此,高晓松说,无论出于什么目的,都不能不经版权人许可。
高晓松在微博上说,他给相关领导发了短信:“新法明显偏袒互联网,其次加大有政府背景的集体管理者权力,严重损害创作者个人权益!下周音乐风云榜颁年度大奖,我会以主席身份呼吁全行业向立法机关陈情!”
高晓松说,草案会引起幕后创作者流失殆尽,被迫都去当歌手。无人卖歌,最后也会伤害歌手们。“此法如通过,将立即摧毁本已贫病交加的音乐圈。”
不少网友同情歌曲作者。他们说,第46条定得不好,不能抑制盗版,反而让文艺创作的积极性减弱了。什么条件也不能取代“创作者授权”这一条。没有原作者同意,第三方就算能卖出座金山来也白搭。
中国音像协会唱片工业委员也在微博中表示,将于9日、10日召开紧急会议讨论草案,传递行业声音、争取应有权利。
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教授李明德认为,歌曲作者的理解并不全面,“打个通俗的比方,如果没有这一条,《青藏高原》就只能由李娜一个人唱,其他人都不能唱,这样就对吗?如果这样,广大歌曲作者就无法通过扩大传播来获取更多收益了”。
李明德说,《著作权法》不是仅仅保护著作权人的法律,不能只从权利人的角度看问题,还要考虑传播者、使用者和社会公众的共同利益。
网站无义务审查盗版内容?
草案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网络用户提供存储、搜索或者链接等单纯网络技术服务时,不承担与著作权或相关权有关的信息审查义务。
尽管该条款随后提到,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被告知的前提下,有删除等义务,如不执行,将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等内容,但有关专家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承担信息审查义务”的表述,提出了不同意见。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丛立先认为,应该作如下补正:“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网络用户提供存储、搜索或者链接等单纯网络技术服务,未提供作品内容服务,不承担与著作权或相关权有关的作品内容审查义务”。他认为,这样才能有效防止一些网络服务提供商以技术服务为幌子,逃避其应该承担的作品内容审查义务。
重大突破:盗版要赔100万元
借鉴《专利法》的规定,此次公布的修改草案将法定赔偿额由原来的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确定的情况下),被业界认为是本次修法的重大突破。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认为,近年来,网络侵权盗版比较严重,尤其是资源分享网站、电子商务网站等侵权获得的收益很高,如果不及时打击,容易造成损害扩大。“依照现行法律,法定赔偿50万元,权利人几乎无法得到赔偿,或者通过诉讼获得的赔偿数额很低,根本不足以弥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也不能撼动侵权盗版者。”
此外,草案对两次以上故意侵权增加了1至3倍的惩罚性赔偿规定。张洪波认为,这也会对侵权盗版违法犯罪行为产生更大的震慑作用。
综合人民日报、北京日报、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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