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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人网售人体器官医院医生参与其中你的肾少了吗-【新闻】

发布时间:2021-04-05 15:54:38 阅读: 来源:项坠厂家

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人身体的每一个器官,都有它存在的意义,缺一不可,而在这个世界上有不少人则会因为生活将它们取之卖掉,甚至将其发展成一个行业,以贩卖倒卖人体器官为生。

互联网发布肾源有偿求购信息寻找“供体”,然后安排“供体”与患者配型,成功后联系医院进行肾脏移植手术并从中非法获利。2016年12月30日,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组织出卖人体器官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涉案的16名被告人3年至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记者了解到,这16名被告人虽然不是一个团伙,之间的关系也不算紧密,但分工合作,各取所得。其中,只有初中文化的无业人员双某在2014年就曾经因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被判处缓刑,结果当年11月,双某再次干起了旧勾当。随后,在这十几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手术安排过程中,先后被公安机关于2014年10月和2015年5月分别当场抓获。今天,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案犯分工明确 有人提供“货源”有人联系“买主”

济南历下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双某通过在互联网上发布肾源有偿求购信息及其他中介介绍的方式寻找肾源“供体”,然后通过其他中介介绍的方式联系患者,后安排“供体”与患者进行体检及配型,配型成功后,联系医院进行肾脏移植手术,从中非法获利。

这几个人有自己的分工,其中被告人双某遂纠集被告人宋某、丛某辉通过网络寻找肾源“供体”,由被告人桂某负责接待、管理“供体”。被告人王某帮助双某等人联系被告人姜某辉、王某明,并带领“供体”、“受体”到指定地点进行手术。

同样只有小学文化的被告人姜某辉为牟取非法利益,纠集了被告人王某明、郭某兵等人,实施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犯罪活动。

其中,由被告人王某明等将需要进行肾脏移植手术的患者及肾源“供体”的信息提供给姜某辉并帮助接送相关人员,被告人郭某兵帮助建立进行肾脏移植手术的手术室、接送相关人员及帮助进行“供体”的术后护理。

济宁某医院医生牵涉其中 负责为双方进行器官移植

姜某辉汇总上述信息并将需要安排手术的情况通知原济宁某医院外科主任田某环,由田某环纠集济宁另一医院的外科主任董某磊、济宁市某医院麻醉师刘某等,由护士潘某君纠集助理医师胡某令。

以上医护人员先后在姜某辉建立的位于肥城市石横镇郭某兵住处、肥城市虎屯镇某平房内、济南市平阴镇某平房内、泰安市东平大洋镇某平房内进行肾脏移植手术,在手术过程中董某磊负责主刀,刘某负责麻醉工作。

其中,2014年11月9日,王某明将患者王某某及肾源“供体”陈某等人送至济南市平阴镇某平房内,由田某环、董某磊、刘某等人进行肾脏移植手术。患者王某某共支付费用46万元。2015年5月21日,在姜某辉的安排下,由郭某兵将患者郭某某、“供体”鲁某某等人送至位于泰安东平大洋镇某平房内准备进行手术,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案犯中90后有四人 侦查机关两次补充侦查两次追加被告

据本案审判长王玉介绍,审理本案历时一年半多的时间,案件涉及我国黑龙江、内蒙、重庆等十几个省市自治区,调查取证工作量巨大。

被告人组建医院进行手术 主刀医生每次获利一万元

本案卷宗材料相关证人证言、证据显示,被告人姜某辉与王某明共同预谋,组建医院非法进行肾脏移植手术。姜某辉具体负责组建医院、联系医护人员及手术后进行分钱;王某明具体负责寻找“供体”、“受体”、联系提供“供体”、“受体”的中介及在术后为“受体”联系120,另外,被告人姜某辉与王某明还共同出资购买车辆,用于在整个犯罪活动中接送“供体”、“ 受体”及相关医护人员使用。

本案16个被告人中,有的负责通过QQ聊天寻找肾源,带领“供体”查体,每成功一例可获利700至1000元;有的负责对肾源进行食宿管理,帮助接送“供体”,接送“供体”到位一次即可获3 000元到10 000元不等的好处费;有的负责在非法肾脏移植手术过程中作为助手帮助拉钩,每次获利2000元;有的负责帮助在手术中打下手、打扫手术室卫生、望风等。

其中,被告人郭某兵负责寻找场所进行肾脏移植手术,每一次手术可获得1.5万元的提成;被告人刘某负责麻醉方面的工作,每次获利3 000至4 000元;被告人董某磊作为助手时每次手术获利5 000元,作为主刀医生时每次手术获利1万元。每台手术患者需要支付40余万至60余万不等,而“供体”一般只能拿到4万元左右。

16人均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获刑三到五年不等

12月30日,济南历下法院依照我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姜某辉、王某明犯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分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双某犯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与前罪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其他郭某兵等13名被告人分别获刑三年三个月至二年三个月,并分处罚金二万元至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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