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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保证人的连带责任-【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5 22:40:15 阅读: 来源:项坠厂家

借贷网讯 张某是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其公司资金周转的需要,A公司向B公司借款1000万元。因担心A公司的偿还能力,B公司只同意向A公司出借500万元,另外500万元B公司则以借给张某个人的名义另行签订借款合同,并要求张某对上述借款提供第三人连带担保。

后王某为张某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因张某经营不善,导致A公司及张某个人所有的财产全部亏损,B公司无奈只得将张某、A公司及担保人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及A公司向其清偿本金1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并要求王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A公司及张某清偿借款本息是毋庸置疑的,但因其无力偿还,B公司的债务实现完全寄托在经济实力雄厚的连带担保人王某身上。但对于王某是否应当向B公司清偿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的连带责任呢?

本律师就此做了一个简单的分析: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据保证合同要求保证人承担履行债务的保证责任。那么,本案中李某要求保证人王某承担保证责任、返还其本息的依据是王某与其签订的保证合同。因此,B公司主张要得到法院的支持,必须是在王某与其签订的两份保证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否则,王某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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