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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发布司法解释从严打击环境犯罪

发布时间:2021-01-21 15:58:50 阅读: 来源:项坠厂家

两高发布司法解释:从严打击环境犯罪

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一共12条,第1条列举了认定“严重污染环境”的十四项标准,其中第四项标准特别提到,“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环保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别涛对本报记者解释,这一条款主要是考虑了去年在广西河池市和今年年初在华北发现的,少数企业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等违法排污的现象,这些现象危害较大,影响恶劣。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公开表示,鉴于当前环境形势、污染的情况非常严重,在某些地区可以说是非常严峻,所以在司法解释中着重考虑了从严打击。  他进一步解释,《司法解释》降低了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门槛,比如过去污染环境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才能定罪,现在一人以上重伤就可以了;过去造成三人以上死亡的,才能加重处罚,现在只要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就可以加重处罚。  “污染环境罪从结果犯变成行为犯,过去认定环境污染犯罪的每一项标准都有个结果,现在不少标准规定只要有相应的行为,就可以定罪了。”胡云腾解释。  胡云腾指出,降低入罪门槛的第三点表现为,相应地降低了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环境监管失职罪等犯罪的定罪量刑门槛。  所谓环境监管失职罪,根据《刑法典》第四百零八条,指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解释》第2条对环境监管失职罪“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作了进一步明确,八种情形应当认定为“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以环境监管失职罪定罪处罚。  这八种情形分别为: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在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韩耀元解释称,2012年11月,最高检察院发布的第二批指导性案例中就有崔建国环境监管失职案,该案例强调一些实际行使环境监督管理职权的国有公司、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拥有一定管理公共事务和社会事务的职权,与具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样,符合环境监管失职罪主体要求,实施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环境监管失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胡云腾指出,《司法解释》当中还规定了四种可以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一般来讲,在司法解释中规定从重情节是比较慎重的,但是这部司法解释规定了四种从重处罚的情形,比如故意闲置环保设备,在整顿期间仍然屡教不改非法排污的、阻挠执法的等行为,如果造成数罪,按照数罪处罚,不构成数罪,酌情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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