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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排查融资租赁风险或与e租宝事件有关-【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4 18:23:30 阅读: 来源:项坠厂家

上海市将针对融资租赁企业开展风险排查工作。3月1日,上海市租赁行业协会官网挂出《关于开展融资租赁业风险排查的通知》,《通知》显示,将对融资租赁企业是否存在直接从事或参与互联网、投资理财、小额贷款、融资担保等业务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进行风险排查。

据上海市租赁行业协会会长高传义介绍,此次排查是商务部统筹安排。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匡双礼对澎湃新闻表示,此次的风险排查,与e租宝事件、经济整体下行、市场风险频发有关。

3月1日,上海市租赁行业协会官网挂出的《通知》称,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融资租赁业风险排查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6〕43号)的要求,上海市商务主管部门将在全市开展融资租赁业风险排查工作,自查和抽查时间均为3月1日至3月20日。

上海市租赁行业协会会长高传义对澎湃新闻表示,此次排查是商务部统筹安排,各地商务部门配合调查。排查快速发展的融资租赁行业存在的问题,以及问题已发展到何种程度,以便行业能够在正常轨道上规范成长,尽可能减少风险。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匡双礼对澎湃新闻表示,此次的风险排查,与e租宝事件、经济整体下行、市场风险频发有关。

“此前的e租宝事件容易造成公众对融资租赁行业的误解,同时也暴露了较大的风险,甚至影响社会稳定。”高传义表示。

根据要求,各融资租赁企业要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填报上一季度经营情况统计表;每年4月30日前,填报上一年经营情况统计表。

高传义分析称,目前个别融资租赁公司主要存在实物与合同金额不符合、开工率不足的问题。就开工率而言,当下仅1/3的融资租赁企业可正常营业,其余企业则由于股东注册资本未到位、缺乏有能力的经营团队、得不到银行支持等诸多原因暂不能正常营业。

根据上海市租赁行业协会官网挂出的《通知》,上海市商委此轮针对融资租赁企业排查涉及的内容将包括:

——是否存在直接从事或参与互联网、投资理财、小额贷款、融资担保等业务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

——是否存在虚构租赁物、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标的为租赁物、未实际取得租赁物或租赁合同价值与实际明显不符,以融资租赁名义实际从事资金融通业务甚至提供贷款等行为。

——是否存在与关联公司之间进行租赁物低值高买、高值低租等明显不符合市场规律的交易行为。

——是否存在虚假宣传、故意虚构融资租赁项目通过公开渠道进行融资等行为。

——风险资产比例是否超过规定的限额。

——是否按要求及时报送季度和年度经营情况信息报表,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上登记的企业基本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这次排查还涉及,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是否符合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外国投资者总资产不低于500万美元的要求,是否按要求参加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工作(联合年报)等。

一名行业人士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目前国内有两类租赁公司,一类是银监会管理的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受到银监会严格监管,操作比较合规。第二类是商务部管理的融资租赁公司,全国有几千家,出资主体各异,管理相对较为松散。

此前,国务院相继发布68、69号文,支持发展融资租赁、金融租赁。据高传义介绍,各地也围绕68、69号文制定各自贯彻该文的相关文件,而涉及风险管控方面,主管单位正在考虑出台事中事后监管的办法。

以下为通知原文:

关于开展融资租赁业风险排查的通知

各融资租赁企业:

为规范市场秩序,进一步加强对融资租赁业的监督管理,促进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融资租赁业风险排查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6〕43号)的要求,本市商务主管部门将在全市开展融资租赁业风险排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自查阶段:3月1日—3月20日

抽查阶段:3月1日—3月20日

二、检查内容

(一)是否存在直接从事或参与互联网、投资理财、小额贷款、融资担保等业务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

(二)是否存在虚构租赁物、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标的为租赁物、未实际取得租赁物或租赁合同价值与实际明显不符,以融资租赁名义实际从事资金融通业务甚至提供贷款等行为。

(三)是否存在与关联公司之间进行租赁物低值高买、高值低租等明显不符合市场规律的交易行为。

(四)是否存在虚假宣传、故意虚构融资租赁项目通过公开渠道进行融资等行为。

(五)风险资产比例是否超过规定的限额。

(六)是否按要求及时报送季度和年度经营情况信息报表,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上登记的企业基本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七)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实施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是否符合《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关于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外国投资者总资产不低于500万美元的要求。

(八)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是否按要求参加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工作(联合年报),是否准确报送投资经营信息。

三、检查要求

1、按时、准确填报“全国融资租赁企业信息管理系统”

(1)各融资租赁企业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填报上一季度经营情况统计表;

(2)各融资租赁企业每年4月30日前,填报上一年经营情况统计表。

(3)各融资租赁企业涉及变更事项,应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或备案等相关手续,并在办理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全国融资租赁企业信息管理系统修改上述信息。

2、按时、准确填报纸质资料

3月20日前,各融资租赁企业认真填写《融资租赁企业风险排查情况简表暨自查报告》,打印后加盖公章(一式两份)报送相关部门。电子版下载地址:(上海市租赁行业协会网www.slta.org.cn)。

纸质材料报送地址如下:

(1)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报送我委服务业发展处

联系人:郭映莲 电话:23110650

地址:世博村路300号7号楼1001室(200125)

(2)外资融资租赁企业报送至( )

联系人:

电话:

地址:

邮箱:

3、配合抽查工作

3月20日前,由市商务委和企业所在区县商务主管部门等派员组成的风险排查小组将抽取一定比例的内外资融资租赁企业进行抽查。企业应配合风险排查小组进行现场检查、人员约谈等,并根据要求提供财务记录、银行对帐单、业务合同或凭证、资产移交手续资料等有关资料。

市商务委员会

2016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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