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老人处置财产子女不得干涉《新闻》
闽南网12月5日讯 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省60岁以上老年人口总数为421.2万人,占总人口比例的11.42%。随着老龄人口的不断增加,老年人赡养、权益保护等方面的问题成热点。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昨日召开,备受关注的《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提交会议一审,对这一系列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子女应常看望老人
草案规定,老年人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赡养人供养老年人,应当保证老年人享受不低于其他家庭成员的生活水平。对无经济收入或者收入较低,与赡养人分开居住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给付赡养费、提供生活资料。赡养人应当在精神上慰藉老年人,满足老年人健康的精神文化需要。对与其分开居住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问候。
草案规定,居住老年人房屋的成年子女,老年人不同意其继续居住的,应当迁出。老年人对本人的合法收入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
在老年人权益方面,草案规定,政府投资的博物馆、美术馆等公共设施,应当对老年人免费开放;鼓励动植物园、旅游景点、影剧院等场所对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取得当地居住证的外埠老年人也可享受条例规定的优待;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可以免费坐地铁、公交等,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降低年龄标准。
遗弃老人或担刑责
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对草案进行了初步审查,并提出了修改建议。
审查报告表示,从执法检查、专题调研情况看,老年人要实现婚姻自由仍面临不少障碍和困难,由老年人离婚、再婚而引发的问题比较严重,为此建议重申子女和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并增加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老年人离婚或再婚等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为了强化责任,初审后的草案建议修改稿规定:拒绝履行赡养、抚养老年人义务,侮辱、虐待、遗弃老人,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初查报告还提出,养老保险是养老的重要补充,也是一些发达国家养老的模式和趋势,尤其是长期护理保险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现实生活中“久病床前无孝子”的现象。因此建议增加规定:“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创新养老保险产品服务,探索设立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为不同的老年人群体提供多样化的养老保障。” (记者 刘世泉)
责任编辑:蒋晓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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