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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保护怎样的复利-【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5 12:05:36 阅读: 来源:项坠厂家

借贷网讯 不及时还款就会产生复利,2006年元月15日,被告廖某向原告叶某借款5000元,约定月利息1%,借期一年。借款到期后,被告并未按约归还本息。一直到2008年1月25日,被告另行出具一张借条给原告,将所借本金5000元及两年利息1200元共6200元作为借款本金,月息1%,借期三个月。其后,被告仍未归还原告借款。原告遂依第二张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

这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意见(试行)》第125条规定:“公民之间,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若干意见》第7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6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因而认为原告的行为是计算复利的行为,即使其约定的利率没有超过法律规定,也不应予以保护。

在复利的案件中,经常会用到其中的第十七条。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中也得到了再次确认,第十七条规定:“…借款到期后当事人签订展期协议或重新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将所欠的利息计入本金重新计算利息,予以认可。”

这个案例的判决结果也是如此。故笔者认为本案中,原告依据第二份借条起诉,要求借款人偿还本金及利息,其起诉的事实和依据已与第一份借条无关,其主张应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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